甘肃省旅游包车管理规定?(甘肃省旅游巴士法规?)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旅游包机旅客运输管理,保障旅游旅客运输安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条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督责任暂行办法》等法律。在规章、规章和规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践,发展这种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包机旅客运输,是指为旅行社运送旅行团的旅行团目的,提供旅客运输服务。
第三条旅游包机旅客在地方行政区域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包机旅客运输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依法管理、部门间合作、负责的原则,并由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旅游管理、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领导,根据各自职能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道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包机客运许可证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旅游包机乘用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公安部门批准的《机动车驾驶证》,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旅游旅客运输车辆的资质,可以从事旅游旅客运输业务;
(二)乘用车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机动车安全驾驶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安全技术水平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门行业标准《驾驶车辆技术水平及评价要求》(JB/T198),并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机构检查。
(三)车辆符合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车辆服务质量》行业标准;
(四)旅游包机乘用车,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旅客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七条旅游包机乘用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放置标志。旅游包机客运公司标志按照规定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由省级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旅游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发的客车标志图案。
第八条旅游包机乘用车应当配备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设备、医疗急救包等应急设备。设置符合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和省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并维护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
第九条旅游包机乘用车司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旅游包机乘用车司机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执照,身体健康,取得相应的驾驶执照,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
(二)有5年以上驾驶经验,在过去3个评分周期内未取得12分的成绩;3年内无交通事故记录,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
(三)有酒后驾车或者酒后驾车记录,无犯罪记录;他没有癫痫史,精神病史或可能威胁驾驶安全的疾病史,也没有酒精或药物使用记录。
(c)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 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旅游包机乘用车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对旅游包机乘用车的标志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旅游包机乘用车及其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查,并记录合格车辆和驾驶员资格。
第十二条旅游包机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年度检查和驾驶员完整性评价制度,严格实行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评价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旅游包租乘用车超过年检,司机未参加诚信考核或年检,诚信考核禁止从事旅游包租客运。
第十三条旅游包机客运经营者提供的车辆和驾驶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旅游包机乘用车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不得违反货物规定。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单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400公里以上的旅游包租乘用车,应当配备2名以上司机。连续运行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休息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包机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每次离境前进行车辆安全检查。不通过安全检查或检查的,不得进行客运。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包机旅客运输,是指为旅行社运送旅行团的旅行团目的,提供旅客运输服务。
第三条旅游包机旅客在地方行政区域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包机旅客运输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依法管理、部门间合作、负责的原则,并由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旅游管理、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领导,根据各自职能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道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旅游包机客运许可证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旅游包机乘用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公安部门批准的《机动车驾驶证》,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旅游旅客运输车辆的资质,可以从事旅游旅客运输业务;
(二)乘用车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机动车安全驾驶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安全技术水平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门行业标准《驾驶车辆技术水平及评价要求》(JB/T198),并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机构检查。
(三)车辆符合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车辆服务质量》行业标准;
(四)旅游包机乘用车,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旅客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七条旅游包机乘用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放置标志。旅游包机客运公司标志按照规定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由省级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旅游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发的客车标志图案。
第八条旅游包机乘用车应当配备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设备、医疗急救包等应急设备。设置符合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和省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并维护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
第九条旅游包机乘用车司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旅游包机乘用车司机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执照,身体健康,取得相应的驾驶执照,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
(二)有5年以上驾驶经验,在过去3个评分周期内未取得12分的成绩;3年内无交通事故记录,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
(三)有酒后驾车或者酒后驾车记录,无犯罪记录;他没有癫痫史,精神病史或可能威胁驾驶安全的疾病史,也没有酒精或药物使用记录。
(c)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 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旅游包机乘用车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对旅游包机乘用车的标志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旅游包机乘用车及其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查,并记录合格车辆和驾驶员资格。
第十二条旅游包机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年度检查和驾驶员完整性评价制度,严格实行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评价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旅游包租乘用车超过年检,司机未参加诚信考核或年检,诚信考核禁止从事旅游包租客运。
第十三条旅游包机客运经营者提供的车辆和驾驶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旅游包机乘用车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不得违反货物规定。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单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400公里以上的旅游包租乘用车,应当配备2名以上司机。连续运行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休息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包机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每次离境前进行车辆安全检查。不通过安全检查或检查的,不得进行客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