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巴黎第十七届会议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规定了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以及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和国际保护措施。《公约》规定,缔约国应确定其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将清单提交世界遗产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任何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名录的地方都受到其所在国家的法律的严格保护。
该公约的管理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于1976年,负责编制世界遗产名录。被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址,可以获得世界遗产基金的资助,从而吸引和组织国际游客。
文化遗产的定义是“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来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纪念碑或绘画,并具有考古性质的元素或结构、铭文、洞穴和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的角度来看,在建筑风格、均匀分布或环境景观的组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一或相互关联的建筑群”;“从历史、美学、民族学或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体工程学或自然-人的共同工程和考古遗址”。(如长城、秦始皇陵墓)文化遗产保护区包括历史建筑、历史城市、重要考古遗址以及具有永久纪念价值的巨型雕塑和绘画。
自然遗产是“从美学和科学角度来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物质和生物结构或由这些结构组组成的自然外观”。“对从科学或保护角度来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濒危动植物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生境进行明确分类”。“在科学、保护或自然美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自然景观或划分明确的自然区域”(如中国三江、九寨沟、武陵源)自然遗产包括国家公园和其他指定物种保护区。
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是指结合自然和文化价值的遗产,如中国的泰山和黄山。
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和国际保护,《公约》规定,缔约国应承认“其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鉴定、保护、保存、展示和传给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为此目的,它将尽一切努力最大限度地利用其资源,并在必要时利用现有的国际援助与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和技术援助与合作。《公约》还明确规定,“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产所在国的主权和不损害国家法律规定的财产权的前提下,承认文化和自然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义务为保护这些遗产进行合作”。
关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所有权等问题,《宪法》明确规定,“在充分尊重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所在国主权的同时,在不损害国内法规定的财产权的情况下,承认这些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整个国际社会有义务为保护这些遗产提供合作”。1.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约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施。
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条件如下:(1)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2)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3)具有较长的历史;(4)保护条件良好。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世界遗产委员会制定了一份受世界遗产威胁的世界遗产名录。被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首先会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并面临被破坏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恶化加剧、大型公共或私人工程受到威胁、快速城市和旅游业发展造成的破坏、原因不明的重大变化、蓄意遗弃、武装冲突的爆发或威胁、火灾、地震、山体滑坡、火山爆发、水位波动、洪水和海啸。在紧急情况下,世界遗产委员会可随时将处于危险中的遗产列入濒危遗产名录。受威胁的国家、世界遗产委员会的成员或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世界遗产中心可以申请对受威胁的遗产的资助。截至2008年7月,世界上有30处“濒临危机”的世界遗产。
2004年7月7日,世界遗产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通过了《苏州决定》,对《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每年只能申报1处世界遗产的《凯恩斯决定》进行了修改,自2006年起,缔约国每年最多可申报2处世界遗产,其中至少1处为自然遗产。自2006年以来,世界遗产委员会每年将收到45项世界遗产申请,包括往届会议推迟的项目、扩建项目、跨界合作项目和紧急项目。该修正案仍将是一项“试验性和临时性”措施。>>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是目前缔约国最多的国际条约之一。自1975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生效以来,已有18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中国于1985年加入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截至2008年7月,被列入世界遗产目录的世界遗产达878件。其中,37处文化和自然景观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巴黎第十七届会议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规定了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以及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和国际保护措施。《公约》规定,缔约国应确定其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将清单提交世界遗产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任何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名录的地方都受到其所在国家的法律的严格保护。
该公约的管理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于1976年,负责编制世界遗产名录。被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址,可以获得世界遗产基金的资助,从而吸引和组织国际游客。
文化遗产的定义是“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来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纪念碑或绘画,并具有考古性质的元素或结构、铭文、洞穴和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的角度来看,在建筑风格、均匀分布或环境景观的组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一或相互关联的建筑群”;“从历史、美学、民族学或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体工程学或自然-人的共同工程和考古遗址”。(如长城、秦始皇陵墓)文化遗产保护区包括历史建筑、历史城市、重要考古遗址以及具有永久纪念价值的巨型雕塑和绘画。
自然遗产是“从美学和科学角度来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物质和生物结构或由这些结构组组成的自然外观”。“对从科学或保护角度来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濒危动植物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生境进行明确分类”。“在科学、保护或自然美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自然景观或划分明确的自然区域”(如中国三江、九寨沟、武陵源)自然遗产包括国家公园和其他指定物种保护区。
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是指结合自然和文化价值的遗产,如中国的泰山和黄山。
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和国际保护,《公约》规定,缔约国应承认“其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鉴定、保护、保存、展示和传给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为此目的,它将尽一切努力最大限度地利用其资源,并在必要时利用现有的国际援助与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和技术援助与合作。《公约》还明确规定,“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产所在国的主权和不损害国家法律规定的财产权的前提下,承认文化和自然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义务为保护这些遗产进行合作”。
关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所有权等问题,《宪法》明确规定,“在充分尊重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所在国主权的同时,在不损害国内法规定的财产权的情况下,承认这些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整个国际社会有义务为保护这些遗产提供合作”。1.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约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施。
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条件如下:(1)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2)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3)具有较长的历史;(4)保护条件良好。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世界遗产委员会制定了一份受世界遗产威胁的世界遗产名录。被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首先会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并面临被破坏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恶化加剧、大型公共或私人工程受到威胁、快速城市和旅游业发展造成的破坏、原因不明的重大变化、蓄意遗弃、武装冲突的爆发或威胁、火灾、地震、山体滑坡、火山爆发、水位波动、洪水和海啸。在紧急情况下,世界遗产委员会可随时将处于危险中的遗产列入濒危遗产名录。受威胁的国家、世界遗产委员会的成员或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世界遗产中心可以申请对受威胁的遗产的资助。截至2008年7月,世界上有30处“濒临危机”的世界遗产。
2004年7月7日,世界遗产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通过了《苏州决定》,对《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缔约国每年只能申报1处世界遗产的《凯恩斯决定》进行了修改,自2006年起,缔约国每年最多可申报2处世界遗产,其中至少1处为自然遗产。自2006年以来,世界遗产委员会每年将收到45项世界遗产申请,包括往届会议推迟的项目、扩建项目、跨界合作项目和紧急项目。该修正案仍将是一项“试验性和临时性”措施。>>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是目前缔约国最多的国际条约之一。自1975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生效以来,已有18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中国于1985年加入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截至2008年7月,被列入世界遗产目录的世界遗产达878件。其中,37处文化和自然景观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