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开发项目立项审批流程?(旅游发展项目审批程序?)
至于旅游开发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同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并不复杂,但很多旅游开发商要么不了解,要么自己就变得复杂。作为旅游项目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个人的实践经验值得写下来分享。
先做计划或申请。
许多开发人员认为,要接受一个项目,首先要做一个计划。如果你没有计划,你不知道该怎么办。是的,问题的意思是,先做计划,然后再申请。这是正确的吗?
让我们来看看房地产项目所需的信息。
到国土局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
土地处理过程中,土地准备中心与规划局统一处理规划条件。
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编制工程申请报告。
具有节能评价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编制节能评价报告。
环境影响署批准环境影响署的程序;
由地震局进行抗震安全评估。
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行业审查意见。
项目单位申请表;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
在项目所需的资料中,第1条和第2条要求提供土地程序和规划条件。许多旅游开发项目,特别是旅游区建设项目,要办理土地手续和规划条件,
许多旅游开发项目的土地不属于集体土地、果园、保留地、林地、草原、家园、荒山、国有林地/林地、农场、牧场、荒山、水利等土地,甚至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城市建设的土地规划范围,也不按照城乡规划法实施。
例如,在森林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缆车管理室、接待设施、游客中心[可以其他项目名称申报林业局/局批准]、旅游景点和其他旅游相关旅游服务设施,但不经土地资源部门批准。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的要求,不能找到发展改革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批。
但这并不意味着旅游开发项目不需要审批,而是需要为每个项目寻找不同的审批流程。
因此,要讨论“是先做规划草案还是先做项目申请”,就需要根据土地不同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审批的主管部门也相应地选择不同的项目审批程序。
但本文主要针对非自然保护区、景区、国有林地/农场/牧场等特殊用地范围内的旅游开发项目,按照发改委非限制性产业项目审批程序,系统分析旅游开发项目审批流程,供旅游开发单位参考。
2.申请表所需材料
一个问题尚未完全解决,通过提出“项目申请应准备哪些资料”的问题,可以综合解决问题。这个问题是在按照国家发改委的非限制性产业项目审批程序申请旅游开发项目审批的前提下提出的。发改委首先对投资规模有限,一般不超过万元(该投资规模限定因地区而异)的项目直接编制项目申请书,提交项目介绍。
你可以注册。超过万元(该投资规模因地区而异)项目,根据不同的投资规模,应由具有相应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在1亿元以上,需要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甲级工程咨询资格可全国通用)其次,不同规模的投资需要向不同行政级别的发展改革委员会报告。
申请一般旅游开发项目时,应当聘请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撰写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向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报送具体资料:
项目单位(企业)提交项目申请书;
由适当合格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旅游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批的意见;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土地资源部(林业、海洋渔业部)就项目用地(林业、海洋利用)发出的初步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意见;
填写节能评价报告(需具备工程咨询资格)或《固定资产节能登记表》;
其他信息,如营业执照。
在上述旅游开发项目申请所需信息中,需要《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需要有项目选址意见书,不需要规划草案,即无需提交总体规划草案。因此,你不需要提前做计划。
但在实践中,对于旅游开发项目的土地,不属于城乡规划范围,一般开发商首先要编制规划草案,然后向政府报告总体规划或概念规划,然后由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根据规划草案批准项目。
回顾上述程序,我认为很多旅游开发项目的总体规划的编制应该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旅游开发商的责任,但政府没有制定规划方案的激励机制,旅游开发商促进规划方案的编制。这是因为旅游开发商希望投资于土地的开发。
例如,上文提到的千年皇后镇项目以旅游开发商的名义报告了数万英亩土地的区域总体规划名称,包括国家森林、荒地、水域、集体耕地、保留地和村庄住宅区等土地。根据最新的城乡规划法,土地使用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如果没有规划,建筑项目的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则不会讨论。
因此,项目总计划必须委托旅游规划和设计机构,该机构具有旅游当局编制的旅游规划资格,并将受到限制,以便旅游开发项目在申报旅游项目时综合总计划的要求。
如上所述,并非所有旅游开发项目都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具体取决于项目土地管理部门、项目土地性质、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在世界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除了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的数量外,一般不允许建设项目,因此不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项目审批,但建设内容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在实际运营中,在上述保护区内,建设接待设施、索道等项目,投资规模在万元以上一般需要经县级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或者5000万元以上(不同省级投资规模要求不同)的,应当向市级发改委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亿元或者3亿元的,应当经省级发改委批准。
景区、旅游度假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甲级旅游景区项目审批程序一般参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非限制性行业项目审批程序,一般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或者50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投资规模在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上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要求的,由县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超过1亿元或3亿元的,由地方委员会批准。
先做计划或申请。
许多开发人员认为,要接受一个项目,首先要做一个计划。如果你没有计划,你不知道该怎么办。是的,问题的意思是,先做计划,然后再申请。这是正确的吗?
让我们来看看房地产项目所需的信息。
到国土局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
土地处理过程中,土地准备中心与规划局统一处理规划条件。
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编制工程申请报告。
具有节能评价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编制节能评价报告。
环境影响署批准环境影响署的程序;
由地震局进行抗震安全评估。
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行业审查意见。
项目单位申请表;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
在项目所需的资料中,第1条和第2条要求提供土地程序和规划条件。许多旅游开发项目,特别是旅游区建设项目,要办理土地手续和规划条件,
许多旅游开发项目的土地不属于集体土地、果园、保留地、林地、草原、家园、荒山、国有林地/林地、农场、牧场、荒山、水利等土地,甚至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城市建设的土地规划范围,也不按照城乡规划法实施。
例如,在森林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缆车管理室、接待设施、游客中心[可以其他项目名称申报林业局/局批准]、旅游景点和其他旅游相关旅游服务设施,但不经土地资源部门批准。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的要求,不能找到发展改革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批。
但这并不意味着旅游开发项目不需要审批,而是需要为每个项目寻找不同的审批流程。
因此,要讨论“是先做规划草案还是先做项目申请”,就需要根据土地不同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审批的主管部门也相应地选择不同的项目审批程序。
但本文主要针对非自然保护区、景区、国有林地/农场/牧场等特殊用地范围内的旅游开发项目,按照发改委非限制性产业项目审批程序,系统分析旅游开发项目审批流程,供旅游开发单位参考。
2.申请表所需材料
一个问题尚未完全解决,通过提出“项目申请应准备哪些资料”的问题,可以综合解决问题。这个问题是在按照国家发改委的非限制性产业项目审批程序申请旅游开发项目审批的前提下提出的。发改委首先对投资规模有限,一般不超过万元(该投资规模限定因地区而异)的项目直接编制项目申请书,提交项目介绍。
你可以注册。超过万元(该投资规模因地区而异)项目,根据不同的投资规模,应由具有相应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在1亿元以上,需要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甲级工程咨询资格可全国通用)其次,不同规模的投资需要向不同行政级别的发展改革委员会报告。
申请一般旅游开发项目时,应当聘请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撰写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向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报送具体资料:
项目单位(企业)提交项目申请书;
由适当合格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旅游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批的意见;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土地资源部(林业、海洋渔业部)就项目用地(林业、海洋利用)发出的初步意见。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意见;
填写节能评价报告(需具备工程咨询资格)或《固定资产节能登记表》;
其他信息,如营业执照。
在上述旅游开发项目申请所需信息中,需要《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需要有项目选址意见书,不需要规划草案,即无需提交总体规划草案。因此,你不需要提前做计划。
但在实践中,对于旅游开发项目的土地,不属于城乡规划范围,一般开发商首先要编制规划草案,然后向政府报告总体规划或概念规划,然后由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根据规划草案批准项目。
回顾上述程序,我认为很多旅游开发项目的总体规划的编制应该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旅游开发商的责任,但政府没有制定规划方案的激励机制,旅游开发商促进规划方案的编制。这是因为旅游开发商希望投资于土地的开发。
例如,上文提到的千年皇后镇项目以旅游开发商的名义报告了数万英亩土地的区域总体规划名称,包括国家森林、荒地、水域、集体耕地、保留地和村庄住宅区等土地。根据最新的城乡规划法,土地使用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如果没有规划,建筑项目的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则不会讨论。
因此,项目总计划必须委托旅游规划和设计机构,该机构具有旅游当局编制的旅游规划资格,并将受到限制,以便旅游开发项目在申报旅游项目时综合总计划的要求。
如上所述,并非所有旅游开发项目都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具体取决于项目土地管理部门、项目土地性质、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在世界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除了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的数量外,一般不允许建设项目,因此不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项目审批,但建设内容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在实际运营中,在上述保护区内,建设接待设施、索道等项目,投资规模在万元以上一般需要经县级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或者5000万元以上(不同省级投资规模要求不同)的,应当向市级发改委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亿元或者3亿元的,应当经省级发改委批准。
景区、旅游度假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甲级旅游景区项目审批程序一般参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非限制性行业项目审批程序,一般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或者50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投资规模在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上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要求的,由县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超过1亿元或3亿元的,由地方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