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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纪律管理规定全文?(全面的财务纪律?)

栏目:健康常识 时间:2024-11-23
第一百零三条隐瞒、扣留或者支出应交国家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惩。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党内观察处分。在严重情况下,他们将被驱逐出境。
隐瞒或隐瞒资金的,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受到严厉或加重处罚,直至根据前款规定被开除党籍为止。
第一百零四条 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虚假申报、挪用等方式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补贴的,应当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党内观察处分。在严重情况下,他们将被驱逐出境。
通过虚假申报、欺诈性收受等手段共同分配骗取的钱财的,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受到重刑或加重刑,直至根据前款规定被开除党籍为止。
第一百一十五条不按预算或者支出计划分配国家财政资金或者资金的,应当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党内观察处分。在严重的情况下,他们将被驱逐出境。
擅自使用国库资金或者专项账户资金的,由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个人借入公款六个月以上未偿还的,应当收回公款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除非他们因生活困难而无法返回。
个人公款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重大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党内观察处分。个人公款从事违法行为的,将受到重罚或者重罚。
违反有关规定公款借给他人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重大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个人名义保管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严重的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内外活动中收受礼品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将收到的礼品集体分割的,作为国有资产分割,根据个人收入的数额及其作用,按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严惩。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党内观察处分。在严重的情况下,他们将被驱逐出境。
第一百二十条擅自扣押、扣押、冻结、转让、使用、交换、出售、销毁被扣财产,或者擅自处置应当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党内观察处分。在严重的情况下,他们将被驱逐出境。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党内观察处分。在严重的情况下,他们将被驱逐出境。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重大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党内观察处分。在严重的情况下,他们将被驱逐出境。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收支双轨”规定和国库集中结算制度,将应列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列入法定账簿或者转入法定账簿外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党内观察处分。在严重的情况下,他们将被驱逐出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招标法律、规章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党内观察处分。在严重的情况下,他们将被驱逐出境。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规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党内观察处分。在严重的情况下,他们将被驱逐出境。
伪造、涂改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给予重罚或者加重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金融领域其他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党内观察处分。在严重的情况下,他们将被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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