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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济南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栏目:健康常识 时间:2024-10-27
济南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
第一条贯彻落实《市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四个中心”建设指标体系三年行动纲领和2016年目标任务印刷的通知》(济发[t2016]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制济南市区域科技创新中心若干政策通知》(济[t2016]20号)精神,决定进一步深化科学科学管理改革,激活省会优势科学,刺激科学型创新,有效降低创新团队机械的创新成本,进行良好的创新,激发创新活力,实行“万人创新”,实行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为了加强创新凭证的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凭证作用,我们制定了这种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凭证是政府向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生产厂家免费发放的权利凭证,主要用于鼓励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生产厂家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
三条创新凭证专项资金来源于各级金融科技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包容、专项资金真实支出原则
第二章组织责任
第四条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共同成立领导小组。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主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研究和决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重要事项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济南科技创新促进中心)主要负责创新凭证的组织和发放、材料审核、实现等日常工作和管理,年度预算编制和报告,创新凭证政策组织和实施,以及领导小组分配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各县区局、科学局为创新券之一。负责区域创新凭证的申请和审查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七条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市科技局建设科技创新服务机构银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主要从可领取创新凭证的高校、研究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机构中选择。选定的市级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应当在“济南市创新券在线管理平台”注册,并公布服务范围、服务规范、收费标准等。
第三章援助对象、分类和范围
第八条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为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生产厂家
科技型企业是依法在济南范围内注册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依法纳税、符合备案条件并入库的企业科学(Science)
创新创业团队和厂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注册企业,而是在市级以上科技部门注册的云创意空间
九条创新券分为综合券和重点券。
(一)购买门票
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申请对象是科技公司、创新型企业家团队和制造商。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厂家配额分别为1万元、1万元和1万元。企业分类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通知》(工信部[t2011]300号)执行。
2.服务票。服务券是一种电子券,为成长良好、经营规范、对国家社会贡献、发展迅速、服务需求紧迫的中小微企业和部分“转型企业”企业,为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提供财政资金补贴,是政府为中小微企业购买专业服务提供的补贴。服务票的最高金额为元。
3.活动门票。活动券是财政资金补贴创业企业和创业者,以低成本参与经认可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开展的创业创新服务活动的电子券,是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公益性服务的政府补贴。一次创业创新活动的补贴活动券数量不得超过100张。每个创业公司和企业家每年都不超过12张门票参加同一服务机构举办的活动。一个服务组织每年最高收入不超过美元
(二)重要门票
1.高科技公司培育创新门票。申请对象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企业,最高金额为元。用于研发活动和从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2.科技企业上市成长创新券。申请对象首次申请在齐鲁股份交易“科技委员会”上市的科技企业,最高金额为1万元。用于研发活动和从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3.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申请对象为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科技中小企业,需在市科技云平台上申报种子企业关键产品升级计划项目专家评审后,最高金额为万元。
4.人才引进追踪支援创新券。申请对象为经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泉城5150人才培养倍增计划”和“泉城重点产业人才集聚计划”引进的创业人才(团队)在我市创办的企业,在市科技云平台申报人才引进跟踪支持计划,经专家审核批准后发放,最高金额为万元。
5.科技创业公司创新门票。申请主体符合《关于发挥省会优势建设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高地若干政策措施通知》。(济南市[2012]21号)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工作者和大学全日学生(含各类研究生)在各类科技园区设立或者领导的科技企业,或者高校科研机构以单位资产和资金设立的科技企业,促进职务发明成果转移,应当向市科技云平台申报科技创业扶持计划,经专家评审后出具。
十条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凭证的适用范围是通过各类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开展的研发、技术转让、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
1.研发设计服务,如委托开发、合作研发等;
2.购买新技术和新产品
3.检测和认证服务,如样品检测、新产品检测、产品性能检测等。强制性检测、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必须按照法定要求或强制性标准进行的,不获资助。
4、发明专利代理费、官费、年会费、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专利购入
5.科技信息服务和专业咨询服务,包括竞争情报分析、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创新战略、科技文献、科技新发现
6.科技金融服务,包括金融法律、投资银行、上市、信用调查等。
服务券的覆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才培训、创业指导、法律宣传、管理咨询、财务指导、代理簿记、展览服务、期货融资等。
活动券适用范围济南市区范围内注册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第三方中介等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和创业者举办各类创业创新服务(活动)活动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讲座论坛沙龙,路演和对接会议
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和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3张券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的适用范围,也可用于项目研究相关、符合科技经费管理规定的研发活动。
第四章申请和发布
第十一条创新券实行“年度申请、批量发放”,由各乡镇财政局、科技局组织地区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厂家申报。
第十二条对申请的限制
(一)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根据条件只能申请一份;
(2)申请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的,不能申请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n",
除上述限制外,科技公司、创新创创业团队、制造商根据条件选择多份创新券。
第十三条科技型企业登录“济南市创新券在线管理平台”,填写创新券申报单,创新创业团队和厂商从所在创意空间(或孵化器)统一填写创新券推荐表,扫描上传相关证明资料
科技企业在线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身份证明;
(c)过去两年期的财务报表;
㈣计划使用创新券进行的科学、技术和创新活动摘要;
(五)必要时,应当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众筹空间在线提交文件主要包括
(一)创新创业团队组长、生产厂家身份证个人信息档案;
(2)外层空间的证明;
(三)其他证明文件。例如,创新创业团队获奖证书,概述计划使用创新凭证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市科技局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最后审查。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创新券经费总额和申报情况,按比例确定创新券发行限额普通票的有效期为1年,重点票的有效期为2年。
第五章使用与实现
第十五条创新凭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失效(活动凭证以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的收货时间为准;其他创新凭证以发票或者行政机关收货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除服务券、活动券外,其他种类的创新券,按照特别费用和自筹资金的规定使用。创新券的使用金额不得超过所支付资金的50%。创新券仅限于申请的科技公司、创新创业团队和制造商,允许分开使用,但不能转让或出售。
第十七条使用创新凭证时,应当选择与合作、共建、产权等无关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生产企业在全市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可以使用创新凭证直接结算,收到创新凭证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报销创新凭证。在全市范围内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时,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制造商将预付创新券使用金额,并向市科技局申请报销。
重点凭证在高新技术企业批准或拟使用的项目后,由收到创新凭证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申请,其余部分由申请企业兑现。申请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创新券的报销由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者企业登录“济南市创新券在线管理平台”提出申请,创新创业团队和厂商从所在云创造空间统一提交,并提交以下资料
(a)创新凭证付款申请表;
(二)符合本管理办法十条要求的服务合同不需要活动门票);
(三)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生产厂家自筹资金证明、发票或者行政机关收据不需要活动凭证);
(四)服务成果证明(如检测报告、技术方案等)可以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概要和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原型证明材料等。
(五)必要时,应当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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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条县财政局、科技局对报销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市科技局向中介机构审查金种子企业培育创新券、人才引进跟踪支持创新券、科技创业企业创新券资料,并定期结算。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要实现的单位清单和金额,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布7天。如无异议,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将联合发放创新券专项资金计划,资金到位,并将实际现金额的10%奖励给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如有异议,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将进行审核。每个赛季都要创新。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应当对创新券使用中的异常情况进行核实,并接受社会报告。在申请创新券的过程中,科技公司和制造商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违反上述规定单位个人,应当停止付款,依法追回,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应当对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作为参与下一年创新凭证工作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加条款
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两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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