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法)
招聘人员的职业教育费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不按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开展职业教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如果拒绝改正,企业可以收取本应承担的职业教育费用,用于当地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费,可以专门划拨给职业教育或者按一定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经费,适当分配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中等、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和职业培训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和残疾学生给予适当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和贷款,鼓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企业和提供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用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为职业教育事业捐款,鼓励境外组织和个人为职业教育事业捐款。补助金和捐款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使职业教育教师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特殊技术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提供。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教师的实习。入职实习必须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发行。
第五章附录
第三十九条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本法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企业不按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开展职业教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如果拒绝改正,企业可以收取本应承担的职业教育费用,用于当地职业教育。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费,可以专门划拨给职业教育或者按一定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经费,适当分配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中等、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和职业培训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和残疾学生给予适当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和贷款,鼓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企业和提供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用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为职业教育事业捐款,鼓励境外组织和个人为职业教育事业捐款。补助金和捐款必须用于职业教育。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使职业教育教师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特殊技术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提供。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教师的实习。入职实习必须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发行。
第五章附录
第三十九条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本法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