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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秩序罪)

栏目:生活常识 时间:2024-01-12
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危险手段或者手段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具体的犯罪和刑罚因各国法律而异,以下是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纵火、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传染病源、污染食品、污染血液水源、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犯罪者必须意识到其行为可能威胁到公共安全,并以危险方式故意造成伤害。
根据中国刑法》第114条规定,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形。
1.情节轻微的,可判处三年以下监禁、监禁、控制或罚款,同时或单独监禁。
2.情节严重的,应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监禁和罚款。
3.如果情况特别严重,则应判处10年以上监禁、终身监禁或死刑。
重要的是要注意的是,这些罪行一般都要求涉及某些危险,即对公共安全实际威胁或危险。不造成实际伤害的行为通常是未遂犯罪,惩罚标准可能低于已经犯下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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