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手续
申请人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牌照等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件之一。16岁以下的,由监护人带到户籍窗口,证明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监护关系资料(申请人与监护人的关系和出生医学证明等)
1、居住地受理: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申请书》,支付证件费。其中,居民身份证申请更换,户口簿或居住证申请更换。
2、户口所在地签发)在异地挂号处办理居民身份证补办、补办申请后,及时将挂号信息传递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由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发放。
3、居住地生产出具证明:居住地公安机关收到审核出具的证件制作信息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生产验证出具,申请人应当将证件发票提交受理点领取证明。更换证件的,应当在收到新证件时返还原证件。
2、申请人提供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永久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的信息不符,身份难以确认。
3.申请人的外貌特征变化较大,居民身份证上未登记指纹信息,身份确认困难
4、伪造、变造、销售、诈骗、诈骗、使用居民台账、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销售、使用伪造居民台账、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