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规定细则,户籍管理规定细则是什么
户籍管理规定:1。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户口登记。3、户籍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4、户籍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籍登记簿。5、户口登记以家庭为单位。
公民必须在常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应当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公民死亡、城镇下葬前,农村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死于临时住所的,临时住所登记机关应当通知永久住所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婴儿出生后在提交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
公民迁出户籍辖区,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出证明,登记人员从农村迁入城市,持城镇劳动部门就业证明、学校录取证明或者城镇户籍登记机关许可证应当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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